某商场与小小因为邻街门面房达成租赁协议。


协议规定:某商场将临街门面房租给小小开饭店,租赁期限为3年;每月由承租人小小向某商场交纳租金10000元,必须在每月3日交纳,超过规定期限不交,某商场有权收回门面房使用权;在门面房租凭期间,房屋的维修费用由承租人承担;租赁期满时,承租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除,损坏房屋设备、建筑;此门面房屋只许承租人使用,不允许转租;租赁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协议履行一年后,小小私下将某商场的门面房屋转租给达达。达达每月向小小交纳租金,小小赚取房租差价。小小和达达转租房屋,某商场发现后,要小小解除与新承租人达达的协议。但小小以不少给某商场租金为由,置之不理。某商场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小小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小小支付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某商场将邻街门面房出租给小小并签订了租赁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协议有效。


本案承租人小小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租人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权转让或者将租赁物转租给他人。


《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根据这一规定,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承租人可因一定的条件将承租的财产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但是必须要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


所以,承租人要将租赁门面房转租给第三方时,应当征求出租人的意见。出租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如果出租人不同意则承租人没有转租的权利,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小小不想再租用某商场的房屋,他可以依法律规定与出租人协商解除租赁协议,但不能擅自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使用,更不能赚取更高租金。

律师看法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如果要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方承租使用,必须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出租人有权收回租赁物,解除租赁合同,并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出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上述规定均表明,按合同规定合理使用租赁房屋是承租人的基本义务,违反该项义务,出租人有权收回出租房屋。故本案中某商场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门面房的使用权。对于小小的违约行为,应令其承担违约责任。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马大维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