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早就是全球第二大的经济体,也承载着庞大的中产阶级和高净值人士以及全球最多的世界500强企业。


但与之相匹配的是我国的弱小而稚嫩的资本市场,相比我国的经济规模,其交易量和融资的作用几乎不值一提。


最受诟病是我国资本市场成为投机客的“天堂”,是投资人的“地狱”,那些操控公司的大股东赚的盆满钵满,而广大投资人则沦为资本市场镰刀下的“韭菜”。


由于我国是以股东会为权力中心的特殊的资本市场结构,实践中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会从而操纵公司,甚至使得公司沦为大股东谋取个人利益,侵害债权人或投资人利益的工具。


如果不能制约大股东的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就不可能营造一个相对透明安全的资本市场,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投资人势必沦为股市的“韭菜”。


从长远来看,我国将很难形成强势有效的资本市场,进而损害国家整体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从公司法的理论来看,公司一旦被某一股东滥用控制权,就不再具有独立意志和独立利益,其独立人格就会沦为大股东的“道具”或“空壳”。


在大股东利益凌驾于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如仍然恪守公司独立人格,就会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此时应当否认公司人格,刺穿公司的面纱,让这些滥用控制权的股东来承担责任。


实践中,多个关联公司由同一人、夫妻、母子或者家族控制的场合,在认定是否应当否定公司人格时,重点就要考察是否存在滥用控制行为的情形。


大股东存在以下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滥用控制行为:

(1)子公司向母公司及其他子公司输送利益;

(2)母子公司进行交易,收益归母公司,损失却由子公司承担;


(3)先抽逃公司资金或解散公司,再以原设备、场所、人员及相同经营目的另设公司,从而逃避原公司债务。

如果我们投资人或小股东一旦发现大股东存在以上情形的,务必委托专业人士行使股东知情权,即使采取诉讼等维权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群益律师事务所   韩春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