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情简介:


    A系B外甥。2015年12月16日,A受B口头委托将B在中国工商银行存款本金110000元及利息934.33元取出。现双方就该笔款项的交付产生争议。B主张A取款后向其支付现金7700元并帮其支付了保姆费2300元,之后又向其支付了900多元,剩余款项100000元未再支付。为维护B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A向B返还款项共计100000元;2、判令A向B支付利息损失2476.85元(计算至2016年5月11日,以后利息损失计算至被告实际偿付全部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A则主张其已经将全部款项支付给了B,但A就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A返还B十万元。 二、驳回B的其他诉讼请求。


2.律师解析:


本案争议焦点:A是否已经支付给B十万元。

解析: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A受B的委托取款,双方之间形成了委托合同关系,A应将取得的款项转交给B。现双方对于款项是否给付存在争议。B主张A尚有100000元款项未交付,A则主张已经交付了全部款项。对此,应由A针对已经给付钱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由于A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对B要求A返还10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3.律师建议:


    给付金钱或者归还欠款,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凭证,例如:收款证明、还款证明等。因没有证据证明实际已经给付金钱或归还欠款,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签字的书面凭证应当妥善保管,可以拍照留存,避免原件的损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