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邵先梅律师 北京群益律所 昨天

老黑与小黑系父子关系,小黑与小白于2005年结婚。

2014年8月,老黑向房屋出售人支付购房款110万元购买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小白名下。

2017年,老黑又支付购房款210万元购买房产,将该房屋登记在小黑名下。

2018年,小黑和小白协议离婚,并对房产进行了分割。

2019年7月,老黑以借款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黑和小白偿还夫妻共同债务320万元。

一审法院根据老黑实际支付了房款320万元等事实,认定双方借款合同成立,判决小黑和小白偿还共同债务320万元。

小白认为双方是赠与合同关系,不是借贷法律关系,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老黑和小黑、小白之间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婚姻家庭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了老黑的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认为,本案实际系夫妻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定问题。

当事人结婚后,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的,该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出资方如何主张该出资系借贷关系的,应当承担双方在出资时存在借贷意思表示的举证责任。

否则,则存在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老黑因不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其认为双方系借贷关系,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对方偿还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律师释法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之后再以借贷关系为由,系夫妻共同债务,要求其偿还的,该主张是否能够成立,应主要从涉案纠纷的背景、法律适用的判定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一、本案中,小黑是老黑之子,老黑在小黑和小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双方支付购房款项,购买房屋,2018年,小黑和小白离婚,根据上述背景,本案实际为夫妻离婚后,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的资金性质判断问题。

二、结合本案背景,从相关的法律规定给予考察,我国婚姻法适用的法律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系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因此本案纠纷属于婚姻家庭纠纷,应当适用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予以判定。

三、资金性质的判定还要考量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考察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真实的借贷合意。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及现行婚姻法司法解释均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债权人认为双方之间是借贷法律关系,债权人对基础的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尽到举证责任,

例如举证《借条》、《借款协议》,并且夫妻双方均作为债务人签字,或者虽然在签订《借条》、《借款协议》时仅有夫妻一方签字,但事后夫妻另一方通过其他形式追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本案中,对于双方之间存在借款法律关系,老黑并不能提供上述证据,在仅有小黑的自认而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足以证明出资时各方当事真实的意思表示。

而老黑应就其举证不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其提出的存在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夫妻双方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