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了一定的年龄,父母就开始为孩子的婚姻大事着急,只要孩子能脱单,什么样的方式都想试一试。近日,一位母亲被短视频平台的一则“优质嘉宾”广告吸引,在了解了此“优质嘉宾”的信息后,遂花近3万元请婚介公司介绍,可女儿见面后发现,男方与视频中的“优质嘉宾”条件大相径庭。这让这位母亲陷入了困惑,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婚介费还能退回来吗?

案例回顾

2023年11月,王某的母亲在短视频平台看到某婚介公司委托合作方发布的男性婚恋交友照片及信息,遂通过平台联络客服询问该男性的信息。

王某母亲与客服对话内容主要围绕该男子是否为天津本地人,位于天津市哪个辖区等,客服答复称该男子是天津本地人,随后便通过王某母亲留下的联系方式与之沟通。

2023年11月2日,王某(甲方)与该婚介公司(乙方)签订《婚恋服务合同》,载明:

乙方为甲方提供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交友婚恋服务,服务期限为2023年11月2日至2024年3月1日止;甲方应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约定会员服务费29800元。

2023年11月4日,婚介公司安排王某于该婚介公司的办公地与一名男士见面。

见面后,王某觉得婚介公司介绍的男生的外在条件不符合要求,且在见面过程中男生存在走神、看手机等应付王某的情况,双方见面仅仅不足20分钟就结束了会见。

王某和王某的母亲认为公司安排见面的男生与视频中宣传的男生相差甚远,要求安排视频中的男子见面。

但公司工作人员称,短视频上宣传的男性并非该公司会员,是合作的第三方发布的信息,无法安排见面。

于是王某提出退款,双方协商未果,故成诉。

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婚恋服务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如果符合解除条件,王某、婚介公司双方应当各自承担怎样的责任?

首先,婚介公司作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服务信息时,应当真实,不得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王某和母亲系基于婚介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广告宣传信息进而与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王某自认宣传信息中的男性照片并非其可以安排约见的男会员,因此该行为属于误导王某的行为,婚介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致使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形下王某有权解除合同。

虽然合同中约定:如任何一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则构成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在按照服务阶段完成比例扣除服务费及违约金(按照合同总金额的30%收取)之后退还甲方已缴纳的剩余服务费。但婚介公司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致使王某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要求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公司无权要求在退款中扣除违约金。

最终,法院考虑到合同签订后在王某确认的情况下婚介公司已提供开启资源库服务,并且提供了一次约见服务,法院酌情认定从王某交纳的会员费中扣除7000元,判决婚介退还原告王某会员服务费22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