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肯定加了不少的微信群,毕竟近日的热搜“5000块钱的工资46个工作群”,但大家有被剔出群的经历吗?

有人在业主微信群,发表过激言论被群管“踢”出群聊,他觉得人格受到侮辱,将群主和群管告上了法庭,结果会如何?

案例回顾

白某和王某是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人员,为了方便通知,其组建了业主微信群,白某和王某分别担任群主和管理员。

小区业主黄某,认为业委会不履行职责,不依法办事,便在业主群里发信息,要求公示小区业委会成员名单。

在聊天过程中,黄某与多位业主发生争执,言语过激,对其他业主使用侮辱性和威胁性言论。作为管理员,王某多次提醒黄某,要文明交流,不要使用过激语言,不要激化矛盾。但黄某一直拒不改正。

王某认为业主黄某的行为违反了群规和群公告,依照相关规定,将黄某移出了群聊。黄某就此事向群主白某进行投诉,并申请重新加入业主群,白某拒绝了要求,并将其拉入微信黑名单。

黄某对于白某和王某的行为极度生气,认为王某将其踢出群聊,以及白某拒绝其重新加入业主群并将其拉黑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其作为小区业主的身份权和人格尊严,使其在其他业主面前丢失了颜面,致使其人格受到贬损。

于是,黄某将王某、白某告上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恢复其群成员身份并向其赔礼道歉,并支付自己精神损失费。

网友表示:听过有人为了2块钱打官司的,还没听过被踢出群打官司的。

律师解读

那么,黄某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2017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群组建立者、管理者应当履行群组管理责任,依据法律法规、用户协议和平台公约,规范群组网络行为和信息发布,构建文明有序的网络群体空间。互联网群组成员在参与群组信息交流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群组建立者、管理者进行群组管理提供必要功能权限。

根据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微信群组的群主、群管理员对群组成员有自主选择权,对于入群、退群、移出群等拥有自主管理权,该行为系成员间自治行为。因该行为未创设或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故该类行为属于社会交往范畴。因为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因此该类行为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而是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

本案中,管理员王某认为黄某发言不当将其移出群聊,群主白某拒绝其从重新入群的申请,并将其拉黑,该行为应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

另外,白某、王某在群内未发表对黄某侮辱、诽谤的内容,且未有证据证明群内其他成员的言论受白某、王某指使,因此不构成对其名誉权的侵犯。

黄某被移出群组的行为不构成可以提起侵权民事诉讼的法定事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最终,法院裁定驳回了黄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