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放鞭炮却把小偷吓死了,家属要求赔偿50万元,要赔偿吗?
一男子半夜偷鸡,因患有心脏病,不料被女主人放鞭炮吓死,男子的家属起诉索赔50万元,法院应该支持吗?
案例回顾
周女士家住河南某村,丈夫长期在外打工,自己带着女儿在老家生活。
为了让女儿天天能吃到土鸡蛋,周女士便在院子里搭建了鸡棚,养了一些鸡。
可最近几天,周女士在喂完鸡食清点数量时,发现鸡总是无缘无故的少一只,共少了4只,四处寻找未果,周女士怀疑有人偷鸡。
于是将此事电话告知丈夫张先生,张先生跟妻子周女士说:“鸡被偷是小事,你跟孩子要注意安全,一定要锁好门窗。若下次偷鸡贼再来偷鸡,你就放鞭炮吓唬对方。”
周女士听从了丈夫张先生的建议,购买了2卷鞭炮放在家里,准备用鞭炮“招待”偷鸡贼。
一周后的某个深夜,果不其然,偷鸡贼再次翻墙光临鸡棚,周女士悄悄打开窗户,并将事先准备好的鞭炮引线点燃朝院子扔去,与此同时也害怕偷鸡贼对她们“孤儿寡母”进行人身攻击,于是赶紧关紧门窗。
大概一刻钟的时间,院子里没动静了,张女士心想这下偷鸡贼应该是被吓跑了,于是安心回卧室继续陪女儿睡觉。
第二天早上周女士想给女儿做鸡蛋羹,于是前往鸡棚捡鸡蛋,发现鸡棚里居然躺着“一位陌生中年男子”,一动也不动,喊了几声也没有回应,这下可把周女士吓坏了,赶紧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
120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确认该陌生男子已死亡。
随后警察赶到现场,确认死者的身份,正是邻村的李某。据警方调查,李某拿了4只鸡回家,与周女士所说丢失鸡的时间相吻合。李某的家属明知李某半夜出门是为了偷鸡,但其家属并未阻止李某的偷盗行为。
经法医鉴定,李某患有心脏类疾病,是惊吓过度身亡,警方最后认定李某的死属于意外事件。
原本以为这件事就此结束,不料,李某的家属得知李某死亡后不依不饶非要周女士负责,辩称“李某偷鸡不假,但罪不至死,是这个心狠歹毒的女人放鞭炮把人吓死的,她就得对李某的死负责。”于是将周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50万元,还要追究周女士的刑事责任。
律师随笔
一、李某的“偷鸡”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5次翻墙潜入周女士家里偷走了4只鸡,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多次盗窃、入户盗窃,应当以盗窃罪追究李某刑事责任。但由于李某已经死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之有关规定,故不予立案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
二、周女士对李某之死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相关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要求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本案中,周女士与李某并不相识,也不知道李某患有心脏类疾病,周女士燃放鞭炮的初衷只是为了驱赶李某,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并无杀害或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自然也无法预见放鞭炮可能导致李某死亡,且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放鞭炮也不会致人死亡。
因此,周女士的行为并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三、周女士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必须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行为;
2.不法侵害必须正在进行;
3.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
4.必须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本案中周女士在李某第5次入户盗窃时,为了使自己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燃放鞭炮的方式只是出于防卫,制止李某的非法侵害,虽然导致李某因过度紧张引发旧疾复发而死,但周女士的行为应被认定为正当防卫。
四、周女士是否需要对李某的死亡承担民事赔偿法律责任?
李某受到惊吓导致猝死的情况,系其自身疾病导致,与周女士的行为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周女士对李某的死亡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家属的全部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