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多年前,一对夫妻收养了一个女孩,女孩长大后,本以为她会铭记恩情以孝为先,却不料她竟狠心,将养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认定这段收养关系无效,法院经过审理后,竟然支持了她的诉请,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案例回顾

夏雨(化名)夫妇于1999年6月生下女儿夏小小(化名),然而,由于家庭困难,他们无力抚养夏小小,夫妻俩便托亲朋好友帮忙找户好人家收养夏小小。

经多方打听,得知宋磊(化名)夫妇婚后无子女,夫妻二人一直想收养个孩子。于是,夏雨夫妇抱着刚出生不久的夏小小来到宋磊家,告知宋磊夫妇:“这个孩子是我亲生的,可家里实在太穷了,无力抚养她,希望你们可以收养这个苦命的孩子。”

宋磊夫妇看着这孩子可怜,便同意收养夏小小。随后夏小小一直跟随宋磊夫妇一起生活,夫妇二人待夏小小视如己出,花费了巨大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倾注了全部感情。

2006年6月,宋磊为夏小小申报户口,将其户籍登记到自己名下,户籍资料显示,宋磊与夏小小是父女关系,但宋磊夫妇至今未到民政局办理收养夏小小的登记手续。

2017年7月,夏小小的亲生父母又来到了宋磊家中,希望宋磊夫妇可以把夏小小还给她们······可这谈话内容被夏小小听见了,夏小小明确表示不愿意回到生父母的身边。

几年后,夏小小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工作后认识了一男生,夏小小与这个男生情投意合,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地步。可宋磊夫妇为了夏小小的幸福考虑,坚决不同意他俩结婚,为此夏小小与宋磊夫妇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以至于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

无奈之下,夏小小以未办理收养登记为由将宋磊夫妇告上法庭,要求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

律师解答

那么本案中,宋磊夫妇与夏小小之间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具体到本案,宋磊夫妇于1999年6月收养夏小小并抚养至成年,户籍信息显示宋磊与夏小小是父女关系,但宋磊夫妇收养夏小小未在民政部门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因此,宋磊夫妇与夏小小的收养关系由于未在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依法不成立。现在夏小小以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为由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宋磊夫妇在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情况下,收养夏小小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最终法院支持了夏小小的诉请,判决确认宋磊夫妇与夏小小的收养关系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