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入职时,很多公司都会让员工,填写一份《员工登记表》,内容包含员工的个人身份信息,健康状况等。而《员工登记表》上通常也会有,承诺以上信息全部属实,类似表述,那如果后续公司发现,员工的入职信息存在不实之处,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吗?

  今日案例

  王小帅(化名)小时候因为意外导致左手大拇指部分缺失,持有残疾证。

  2019年他加入了一家物流公司,并通过了公司的入职体检,提交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

  在入职时,公司要求填写员工登记表,登记表上列明有无大病病史、家族病史、工伤史、传染病史,并列了“其他”栏,王小帅均勾选了“无”,且在入职后正常完成了工作。

  然而,在2020年,物流公司以王小帅隐瞒持有残疾证,且威胁领导恐吓上级,属于严重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王小帅对此不服,他认为物流公司的开除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今日说法

  本案中物流公司的开除行为,是否违法?

  物流公司的解除理由之一是王小帅威胁领导恐吓上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物流公司并未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王小帅存在威胁领导恐吓上级的行为,物流公司该项解除理由不能成立。

  物流公司的另一项解除理由为王小帅隐瞒残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按照以上规定,对于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不负有如实说明的义务。通常而言,“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应当是指与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信息,比如教育经历、工作经验、技术技能等。

  本案中,物流公司招用王小帅从事叉车工作,而王小帅提供了有效期内的叉车证,入职时体检合格。且王小帅入职后都能顺利完成工作任务,这也印证其拇指残疾并不属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

  物流公司以王小帅隐瞒残疾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系违法解除。

  最终,劳动仲裁委支持了王小帅的违法解除赔偿金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