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未成年人打赏事件频繁发生,但众多相关报道却未能引起家长们的足够重视。即便在孩子已经产生大额打赏行为后,一些家长仍未能加强对孩子的监管,导致孩子做出二次打赏行为。

  个别家长之所以如此疏忽大意,主要是因为他们认为,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理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挽回损失。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

  今日案例

  年仅10岁的小刚(化名)平时就爱使用母亲的手机玩游戏,刷视频。一次偶然的机会,小刚获悉了母亲支付宝的密码并偷偷记下。

  2022年8月11日,小刚趁母亲睡着,拿起母亲的手机在短视频平台登录母亲的账号看起了直播,并利用偷偷记下的母亲的支付宝密码,在该平台充值了近2万元给主播们“刷礼物”。

  几天后,小刚的母亲发现了手机支付宝的消费记录,经询问得知了小刚的打赏行为。

  随后,便在该平台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了退款。在此次退款过程中,平台方提示“若后续发生未成年人二次打赏行为,则该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将由未成年人自行承担”。

  然而,一个多月后,小刚又利用上网课的机会,再次登录母亲的账号观看直播,内容包括美女主播、追剧主播、游戏主播等多种类型。他又多次对主播进行了打赏,累计金额高达14万元。

  小刚的母亲发现后,再次向平台方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申请退款,但这次却被平台以“不支持二次退款”为由予以拒绝。

  为追回小刚打赏的14万元,小刚的母亲将平台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平台归还通过她账号充值、打赏的14万元。

  今日说法

  那么针对孩子的打赏行为,尤其是二次打赏行为,是否家长只要以“未成年人打赏”为由向平台申请退款,便可以挽回全部损失呢?

  根据《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针对未成年人直播打赏行为,当代理人不予同意或追认打赏行为时,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应属无效,平台应当返还未成年人的打赏,对于无法返还的则应当折价补偿。

  但实践当中,家长则苦于如何证明充值打赏行为是由未成年人做出。尤其未成年人登录父母的账号,导致出现多人混用同一账号的情形,若直播内容也不具有明显的低龄化特征和未成年人操作偏好时,这就造成很难证明每一笔款项的真实打赏人究竟是谁。

  而具体到本案中,小刚母亲除了很难举证打赏人是小刚之外,还存在因小刚打赏行为退过一次款的情形,在小刚母亲已经知道小刚存在大额打赏的行为的情况下,仍疏于对小刚的教育和照顾,未尽到监护职责,且亦未能监管好自己的账户,存在较大过错。因此,想要追回小刚打赏款,具有很大的现实难度。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损失情况,酌定判决平台退还小刚母亲已消费的充值款2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