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得知前夫年入60万,遂要求增加抚养费,前夫:凭啥?
男子离婚后,开始了艰辛的打拼,经过不懈努力,他的收入有了明显的提高。
然而,当前妻得知他的经济改善后,竟以此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面对这一要求,男子愤怒地拒绝了,现在我们一起来看看,其前妻的要求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支持?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次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
婚姻初期,两人感情融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生活习惯和育儿观念等差异,关系开始变得紧张,争执不断。
最终,两人于2022年10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直至孩子18周岁。
离婚后,王先生从原单位辞职,与好友一起创业,经过几人的共同努力,公司逐渐步入正轨,收益可观。
得知王先生2023年的经济收入高达60万后,白女士找到他,要求增加女儿的抚养费至每月10000元。
对此,王先生当即予以拒绝,他表示:离婚前自己每月的工资收入不到2万元,签离婚协议时出于对女儿的疼爱才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7000元,这个数额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抚养费金额,而且也能完全满足孩子的生活需求,自己也一直按时支付,现在凭什么又要求增加?
白女士解释道:鉴于王先生现在收入大幅提高了,理应在经济上更多地照顾女儿。
然而,王先生无法接受白女士的这个“无理”要求,故双方每次见面均不欢而散。
今日说法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白女士能否以王先生经济收入提高为由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可见,离婚后能否要求增加抚养费,应以孩子的实际需要为依据,结合当地经济生活水平、父母的经济负担能力从而做出认定。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合法有效,离婚时王先生的月收入虽不到2万,但同意每月支付7000元的抚养费系其自愿行为。现双方离婚才一年多,女儿的实际需求并未有明显变化,也未出现特殊情况,原定抚养费金额亦能满足其现有生活。
因此,白女士不能仅以王先生经济收入提高为由而一味地要求增加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