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女网红在社交平台爆料称其女儿的父亲是某知名富二代,此事一出瞬间引发网友热议。

  女网红在给粉丝交代的视频中讲明了原委,说自己发现怀孕的时候已经和男方分手了,但去医院检查后,医生表示她是很难受孕的体质,所以经过慎重的考虑,她决定生下这个孩子,而孩子的父亲并不知道这一切。

  有网友质疑,仅凭她的一面之词,并不能直接确认孩子的父亲身份,只要男方不承认,她就难以证明呀。

  事实上,随着现代社会部分人对婚姻家庭的忠诚度降低,非婚生子女现象已经屡见不鲜。

  本文无意对当事人的生活方式加以评价,仅是从民事法律角度来分析,女方携子(女),向男方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有那么容易吗?

  今日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1073条确定了亲子关系独立诉讼制度,其中包括婚生子女的推定、否认和非婚生子女的认领制度。

  该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根据该条规定,提起确认亲子关系诉讼的主体包括父、母或成年子女,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先决条件是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显然,由于亲子关系的变化属于人身关系的重大改变,直接影响到家庭和社会关系的稳定。因此,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时,当事人应符合特定身份,并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

  所谓“必要证据”应具有客观性,这种证据应该足够有力,能让法官对系争的亲子关系产生倾向确认的程度。如一方未提供“必要证据”,另一方反对其主张且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不可适用推定规则。

  “必要证据”一般包括:公权力机关提供的书面身份证据;父或母与被诉方同居的事实;被诉方对同居事实或亲子关系的认可记录;关键证人的证明;单方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等。

  在父或母提供了“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会依据父或母的申请启动亲子鉴定司法程序。

  在现实中可能会出现一方申请亲子鉴定,另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在此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9条的规定:“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因此,在法院审理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之诉时,因亲子鉴定涉及人与人之间的亲情与伦理关系,又影响到婚姻家庭的稳定,还涉及到人的身体权,所以一般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但如一方提供了必要证据,另一方无相反证据且拒绝作司法鉴定,将导致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总之,在近现代亲权立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抚养权行使主体之变更、抚养义务之违反、违反后权利之救济等均以未成年利益最大化为核心。

  确认亲子关系的主要目的是明确未成年子女之父母,以使得该未成年子女幼有所养。一旦确定亲子关系,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并有权要求生父母负担自己的生活费和教育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