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千元的课程被人挂二手平台只卖9块9?如何处理?
信息时代的发展改变了人们的阅读和学习习惯,网课已经成为很多学生或备考者选择的学习方式。网课视频、电子课件、电子讲义等也大大提升了学习效率,节省备考成本。
部分备考者会选择通过二手交易平台打包购买所需网课,或将自己正版购买的网课通过二手平台挂出售卖。因电子网课材料并不是一次性商品,可多次售卖给不同买家,因此一般售卖价格会比正版课程低廉很多。
那么上述在二手平台低价售卖或购买网课的行为,法律如何评价?让我们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今日案例
A公司(教育机构)聘请优秀名牌讲师赵某担任该公司高中生物主讲教师,并由赵某完成了《生物全解》撰写和配套系列网课录制,课程售价为2800元。
A公司与赵某通过合同的方式约定A公司为系列课程的著作权人,并向省版权局申请了《作品登记证书》,作品类别: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
A公司在二手平台发现账号为“***”的用户未经其许可,上传《生物全解》配套课程并售卖,售价每份9.9元。
于是A公司通过电子证据取证的方式固定证据后,将售卖课程的账号注册人曹某诉至法院。
今日说法
本案涉案课程是授课教师赵某依据个人知识储备、语言表达、授课风格形成的,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的口述作品。同时A公司对口述作品进行录像、剪辑、制作等,属于涉案课程录音录像制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A公司作为著作权人和录音录像制作者有权以自己名义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售卖网课的曹某未经A公司授权且无其他合法理由,通过账户在线销售涉案课程,使不特定的用户通过链接即可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在线获取涉案课程,侵犯了A公司对此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法院最终判决曹某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律师费、公证费合计14500元。
对于购买者而言,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并未将单纯的“购买”行为涵盖在侵权行为之列,因此购买行为本身并不违法,但购买后的行为会受到限制,如随意分享给他人或者再次售卖等则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