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男子与轿车相撞,负同等责任!车主索要一半维修费,法院判了
在现实生活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交管部门会对事故的责任作出认定,确定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就是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吗?但事实并非如此!
今日案例
2021年6月30日,王刚(化名)骑自行车行驶到一个无红绿灯的三叉分支路口时,在左转行驶过程中,与李明(化名)驾驶的直行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
李明为避让事故,将车驶出车行道外右侧人行道、绿化带外,造成自行车驾驶人王刚受伤,小型轿车驾驶人李明及乘车人员陈某、刘某受伤,自行车、小型轿车受损的事故。
事后,交警队认定王刚、李明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其他各方无责任。
事发后,王刚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李明的小型轿车也被拖运到4S店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61,968元(包括维修材料费52,768元和维修工时费9,200元)。
李明认为,自己因修车所产生的损失应该由其与王刚各自承担50%的赔偿责任,即王刚应该承担30,984元,便向王刚协商赔偿问题。
然而,双方多次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李明遂将此事诉诸人民法院。
今日说法
本案中,李明的诉求能否获得支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然而,上述条文中,对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只规定机动车一方应向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并未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应当赔偿机动车一方的损失。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民事审判工作中的若干具体问题》( 2015年12月24日)中明确指出:“在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应根据该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通过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实现对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过错评价。同时注意,不应支持机动车一方请求行人、非机动车一方赔偿的诉讼主张。”
因此,在本案中,非机动车驾驶人王刚无需对机动车驾驶人李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为了预防这种风险,机动车一方可以考虑购买车辆损失险等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