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员工因不服从公司的调动安排而被解雇。对此,公司方面称,在员工入职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因此,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调动安排。

  一些人则认为,员工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调动,公司不能因此而解雇员工。那么,究竟谁的观点对呢?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小赵入职某服饰有限公司,在长沙担任专柜导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小赵的工作地点“服从公司安排”。

  两年后,由于小赵工作的商场专柜撤柜,公司向小赵发出通知,要求她从长沙调往上海工作,岗位保持不变,基本工资将增加两千元。

  同时,通知中还明确指出,如果小赵超过规定期限未报到,将被视为旷工。

  然而,小赵拒绝前往上海。随后,公司以小赵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做出了开除她的决定。

  小赵对此表示不服,认为公司的开除行为是违法的,因此她依法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今日说法

  某服饰有限公司开除小赵的行为是否违法?

  一、公司与小赵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无效。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点为“服从公司安排”,属于工作地点约定不明,系无效约定。小赵的工作岗位系普通营业员,应当认定以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长沙为小赵的工作地点。

  二、公司不可单方变更小赵的工作地点。

  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为长沙,小赵的工作地点变更范围应当以长沙市为限,超出长沙市变更小赵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公司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需与小赵协商一致,不可单方变更。

  三、公司异地调动小赵的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

  公司在商城专柜撤柜后,将小赵调至上海专柜工作,但小赵的职位系营业员,又是湖南本地人,长期工作生活均在长沙。公司在未与其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要求小赵到远离其经常居住地的上海工作,且未对小赵来沪后的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公司异地变更小赵工作地点缺乏合理性。

  四、双方就工作地点变更未达成一致,小赵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不构成旷工。

  在关于工作地点变更的协商中,公司与小赵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这本质上意味着双方就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未能达成共识。在公司异地变更小赵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的前提下,小赵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海工作,并不存在旷工的主观恶意。公司未能妥善安排小赵新的合理工作地点,由此认定小赵旷工显然不合理,据此解除劳动合同欠妥。

  最终,劳动仲裁委认定某服饰有限公司系违法解除,依法向小赵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