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近日陷入了深深的哀痛与困惑之中,他的妻子白女士因一场意外不幸离世,留下王先生独自面对悲痛与生活的琐碎,然而,就在妻子的葬礼结束后,白先生却收到了岳父母的起诉,到底发生了什么呢,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白女士出生在一个重男轻女的家庭,从小父母对弟弟疼爱有加,却对她漠不关心。

  长大后,白女士与王先生相遇相知,并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和睦,且生育一子,一家三口的幸福生活令白女士感受到了久违的家庭温暖。

  然而,2023年11月,白女士不幸遭遇交通事故身亡。王先生忍着悲痛办理了妻子的后事。

  就在妻子葬礼结束后不久,白女士的父母,即王先生的岳父岳母找上门来,提出要求继承、分割女儿的遗产。

  对于其他财产,王先生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海淀区A房,他断然拒绝,该房系其于2021年从自己父母处继承所得的财产,与妻子白女士无关,应属其个人财产,而且该房以后是要留给自己的儿子,所以岳父岳母无权继承、分割。

  然而,王先生的岳父岳母却表示:虽然A房是王先生父母留下的遗产,但王先生是在婚姻期间通过继承取得的房屋所有权,所以应有他们女儿一半的份额。

  双方就A房的继承、分割问题争执不下,便闹上了法庭。

  今日说法

  那么,从法律上来说,王先生岳父岳母有权继承A房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除非被继承人明确指定归继承人个人所有,否则系属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在世时均未订立遗嘱,王先生系依照法定继承获得A房产权,且是在婚内继承,故该房应属其与白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即白女士对A房享有1/2所有权。

  之后,白女士突然去世,亦未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也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即白女士享有A房的1/2产权由其配偶、父母及儿子四人各继承1/4。

  最终,王先生享有A房5/8所有权,而王先生的岳父、岳母、儿子各享有1/8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