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气愤了,一女员工在上夜班前往单位厕所的途中,被男子猥亵、企图性侵,事后女员工精神异常,请求认定工伤,人社局认为上厕所不是工作,不予认定工伤!

  无奈,女员工只能诉至法院,看法院如何判决?

  今日案例

  小美(化名)是一家私企的工作人员。某日,小美在公司值夜班,在前往卫生间的走廊里,不幸遭遇了“猥琐大叔”的暴力猥亵和企图强奸。在小美大声呼救和竭力反抗的情况下,大叔逃离现场,强奸未遂。

  这起事件给小美带来了极大的精神创伤,导致她精神欠佳,甚至不敢独自上厕所。后小美到多家医院就诊,医院诊断为:应激相关障碍。

  小美向公司说明情况后,公司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关于小美所受伤害的工伤认定申请,但当地工伤局认为小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遭受他人性侵,不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暴力伤害,因此,做出了不予以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决定。

  小美对此决定不服,遂将此事诉诸法院。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小美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

  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相关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我们需要确认小美在公司值班期间去上厕所是否属于履行工作职责?

  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上卫生间”是其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小美在值班时去卫生间的走廊上遭受暴力性侵,其受侵害的地点属于履行工作职责的合理活动范围,因此,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的延伸。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实行的合理行为导致受伤应当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范畴。

  二、因遭受性侵行为所产生的精神伤害结果或心理疾病等是否属于工伤保险范围?

  首先值得注意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对伤害结果类型并未明确规定仅限于暴力导致的肢体器官外伤性伤害,且《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门类划分中包含精神科目。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一规定为工伤认定的范围也提供了更广泛的依据。

  具体到小美的情况,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性侵造成其精神伤害后出现双侧颞叶轻度萎缩、社会功能缺陷等一系列症状,被鉴定为“适应障碍——长期的抑郁性反应”,足以认定小美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其劳动能力也有一定程度的丧失,符合认定工伤的要素。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人社局的决定,认定小美构成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