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率居高不下的今天,子女的抚养费问题已成为许多离异家庭争议的焦点,为确保抚养费能够按时到位,不少人在离婚协议中加入了“违约金”条款,然而当支付方出现拖延时,另一方主张的违约金,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跟着群益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张某(女)与陈某(男)于2010年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子。由于陈某频繁出差,夫妻感情逐渐疏远,最终于2018年,张某与陈某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并完成了离婚登记手续。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陈某需每年支付抚养费5万元,直至儿子年满十八周岁。协议最后还特别指出,

  如任一方未能按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则需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

  然而,近年来受疫情影响,陈某的生意一落千丈,于2021年开始便没有按时将抚养费支付给张某,截至起诉之日仍有少量抚养费未支付。

  因此,张某以儿子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按照《离婚协议》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及30万元违约金。

  案例分析

  离婚时约定,如果对方未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需支付违约金,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抚养费的给付,本质上是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义务,旨在保障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维持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水平不因父母离婚而大幅下降。因此,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抚养人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的抚养费中获利。

  在本案中,鉴于陈某每年承担的5万元抚养费标准相对较高,且陈某已支付了大部分抚养费,加之近年来其收入受疫情冲击有所减少,仅因一些客观因素导致偶有不按时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且这种情况对孩子的生活并未造成严重影响,因此,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经过法院详细核查,陈某在四年半的时间里已经支付抚养费18万余元,拖欠抚养费4万余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某按照协议约定5万元/年标准补足抚养费,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