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不幸遭遇交通事故,受损严重需长时间维修,一位机智的车主选择租辆奔驰车作为临时座驾,他坚定的认为,租赁费用应由事故全责的对方来承担,法院又该如何裁决呢?快来围观,让我们一同揭晓答案~

  今日案例

  2020年5月,白先生在驾驶车辆上班途中与王先生驾驶的车辆相撞,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王先生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导致白先生车辆受损严重,需耗时一个月进行维修。为了上下班方便,白先生遂花费12000元租赁了一辆奔驰汽车。

  白先生按照租车合同的约定支付了车辆租赁费及押金。车辆归还时,押金予以退回。租赁公司出具了租赁费发票。

  随后,白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先生及保险公司赔偿其相关损失以及车辆的租赁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了白先生车辆维修费用。而车辆租赁费用属于间接损失,按照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且保险公司已经就免责事项进行了特别的提示说明。

  而王先生也认为白先生该项费用不合理,拒绝予以赔偿。

  案例分析

  本案中,白先生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的,所产生的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应当由侵权人赔偿。

  这里的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指的是车主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期间,因车主无车可用,而选择的公共交通、租车或打车等相关费用。在判定替代性交通费用时,需遵循合理性与必要性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该笔费用产生的目的是日常代步需要。

  二、该费用应当合理。

  通常,选择一般的公共交通出行和打车会被认为是合理的替代性交通工具。但是,如果受损车辆维修时间较长,车主车辆使用需求较高,公共交通或者打车不能满足其使用需求的,也可以选择租车。但租赁车辆的目的仅仅是为了代步,如果租赁高档车或者豪华车则会被认定为不符合合理性这一要求,所产生的超出合理部分的费用不能得到赔偿。

  本案中,因王先生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且白先生的车辆因维修而不能使用,确实给白先生生活带来不便,由此产生的替代性交通费用,该费用的支出应当由王先生承担。

  但是,对该笔费用的计算应当遵循合理、必要的原则。本案应当结合事故车辆本身价值大小及用车人日常出行需要等情况综合考量,酌定由王先生赔偿其替代性交通工具费,但白先生租赁豪华车辆所产生的高额费用中,超出合理部分的金额,法院将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