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运动的朋友们注意了,在享受运动带来的快乐时,或许有人会担心,如果与朋友一起运动,不慎伤到对方,对方提出赔偿,到底是赔还是不赔?

  法院告诉你:不用赔!

  今日案例

  在一个阳光明媚的下午,年仅9岁的刘明(化名),与13岁的李刚(化名),两位同小区的伙伴,相约与小伙伴们一起踢足球。

  然而,在一次激烈的拼抢中,意外悄然降临。李刚和刘明两人站位相近,李刚为接住飞来的足球,微微跳起。而刘明则为躲避飞来的球迅速下蹲。

  不幸的是,李刚在接球过程中被蹲下的刘明绊倒,随后摔倒并压伤了刘明的右手。这次意外导致刘明右肱骨外髁骨折,经司法鉴定,被认定为十级伤残。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悲剧,刘明的家长将李刚及其家长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法院最终又是如何处理的?

  根据一般生活经验,足球运动是一种激烈的对抗性体育运动项目,冲撞、阻拦、抢夺是基本的运动行为,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因此本案当事人属于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范围。

  在法律上,对于自愿参与具有风险性的文体活动,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叫做“自甘风险”,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自甘风险”行为一般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所从事的行为具有不确定的危险,具有导致参与人遭受损害的可能性;

  2、行为人对于危险和可能的损害有预见和认知的能力;

  3、行为人自愿承受实施风险行为可能导致的损害后果;

  4、行为人自愿承担风险,并非出于为履行法律或者道德上的义务;

  5、行为人系自愿实施风险行为,即明知此运动存在一定的风险,仍自愿参加。

  具体到本案,李刚和刘明均系自愿参与足球运动,且两人均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双方对于参与足球活动潜在的危险和损害可能性具有一定的预见和认知能力,事发当日的足球运动为小伙伴们的自发性活动,并无组织者,也未有充足证据显示李刚对于刘明损伤的发生存在主观恶意或明显犯规。

  最终,法院经审判后作出了公正裁决:不能认定李刚的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李刚无须对刘明的受伤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