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房成为越来越多人选择的当下,随之而来的退租纠纷也频繁发生,给房东和租客带来了诸多的困扰。其中提前退租的情况尤为显著,当租客单方提前退租,房东拒绝收房产生的空置费该由谁来承担?

  今日案例

  2018年7月21日,家在北京的周先生将自己的房子租给了北京某公司,并与该公司签订了《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约定:周先生委托北京某公司管理运营自己的房屋,用于居住;管理期限自2018年7月24日起至2021年10月16日止。

  合同签订后,周先生依约交付了房屋,而北京某公司则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配置了部分设施,同时支付了服务质量保证金及至2020年10月16日的租金。

  然而,在2020年9月21日北京某公司提出不再继续承租,与周先生协商合同解除事宜,但最终未能达成一致。

  随后,北京某公司便向周先生邮寄了解约通知函及该公司单方签章的结算协议,通知周先生该公司决定于2020年11月3日解除合同。周先生对于北京某公司的单方解除行为不予认可。

  2020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向周先生签约时确认的手机号码发送了解约完成通知及房屋密码锁的密码。周先生认可收到此条信息,但不认可房屋在该日交付。

  之后,周先生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某公司支付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的租金以及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表达解除合同后,房屋已经空置,周先生未同意解除合同,也未接手房屋,那么他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支持吗?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因提前终止合同,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周先生有权要求北京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周先生亦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没有采取适当措施放任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北京某公司已经通过多种途径向出租人周先生作出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而出租人周先生一直拒绝接收房屋,造成涉案房屋的长期空置,鉴于此,周先生不得向北京某公司主张全部空置期内的租金。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双方陈述、合同履行情况及证据,认定北京某公司应支付租金至其发送密码锁密码后一个月,即2021年1月30日为止。

  同时,鉴于北京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违约,法院支持了周先生关于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三款:“在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时,违约方主张扣除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导致的扩大损失、非违约方也有过错造成的相应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额外利益或者减少的必要支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