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没想到丈夫要求生育津贴分他一半,法院怎么判?
在婚姻中,双方曾是最亲密的家人,但当情感破裂,离婚却可能让彼此成为陌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如同仇人般争夺财产,包括令人意想不到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
“我生孩子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他也要分”,这是很多女性不能接受的,今天,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看一下,妻子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离婚时丈夫能不能分割。
今日案例
王某(女)与张某(男)于2016年8月份经人介绍认识,于是2017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于2018年12月育有一女,王某因生育获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5万余元。
然而,随着夫妻感情的逐渐淡漠,两人之间出现了很多矛盾,王某多次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双方就王某获得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的归属产生了重大分歧。
王某认为,这些费用是社保局发给她个人的,属于其个人财产。
张某认为,该款项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予以分割。
案例分析
那么王某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首先,我们来看生育医疗费的性质,生育医疗费是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或流产,以及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本案中,根据王某提交的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报销支付单及其陈述,能够证明女方报销所得的生育医疗费,系王某以个人医保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用,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报销取得,这部分报销所得,虽然直接支付给王某,但因到其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用于生育活动,因此,女方报销所得的生育医疗费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因生育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生活费用的生育待遇。实行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未开展生育保险统筹的地区,生育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然而,法律对于生育津贴的归属问题上并未给出明确界定,这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判决结果。部分法院倾向于将其视为个人财产,而另一部分则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生育津贴系女职工因不能工作而通过生育基金或单位发放的代替工资的费用。该费用数额及形成原因依托于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具有工资性质,因此,女方的生育津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动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