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人为避免百年后子女因遗产分配产生纷争,选择提前订立遗嘱明确财产分配。

  然而,如果遗嘱中明确了丧葬费、抚恤金归儿子所有,那么,这些就真的归他所有了吗?今天,跟着我一起通过一个具体案例来解析下。

  今日案例

  郭大爷与张大妈是一对夫妻,育有一子郭某。此外,他们还在1999年6月收养了一名时年13周岁的孤儿李某(后更名为郭某某),并于当月到县民政部门进行了登记,此后,郭某某一直与郭大爷、张大妈共同生活,直至23岁结婚。

  2021年4月,张大妈立下遗嘱,遗嘱中写道:“其房产、存款将全部留给儿子郭某,丧葬费、抚恤金也由郭某领取和安排使用。”

  同年6月,张大妈因病去世。随后,郭某某提出要求分割张大妈的丧葬费、抚恤金。

  郭某表示不同意,认为郭某某虽为张大妈的养女,但与其共同生活时间不长,且张大妈遗嘱中已明确丧葬费和抚恤金由自己安排,自己可以全部取得。

  案例分析

  一、张大妈遗嘱中关于“丧葬费、抚恤金也由郭某领取和安排”的处分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而丧葬费、抚恤金是被继承人去世后,由生前单位向其近亲属发放的费用,是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经济补助,它们并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畴,故不能由被继承人以遗嘱方式进行处分。

  所以,张大妈遗嘱中关于丧葬费和抚恤金由郭某领取和安排的处分是无效的。

  二、郭某某能否分得丧葬费、抚恤金?

  要判断郭某某能否分得丧葬费、抚恤金,关键在于其与郭大爷夫妇之间的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因收养行为发生于1999年6月,故判断收养关系是否成立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现行法律已修订为《民法典》中的收养相关规定,但本案发生时仍适用旧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不满十四周岁丧失父母的孤儿可以被收养。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本案中,郭某某自13周岁起,就已经与张大妈一家共同生活,跟随养父郭大爷姓氏并依法办理了收养手续,其与张大妈夫妇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郭某某与张大妈夫妇即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因此,郭某某有权参与分配张大妈的丧葬费、抚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