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或许有过那么一刻,被感情冲昏头脑,一时冲动之下说出:喜欢吗,送你了。但当夜深人静理智回归,心里那个悔啊,可话已出口,面子难下怎么办?还能后悔吗?

  别急!咱们今天就来聊聊一个超级实用的“后悔药”,赠与人的“撤销权”。

  案例分析

  首先,咱们先了解一个法律概念:赠与合同,它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简单来讲,就是在一般情况下,你心甘情愿地把自己的宝贝无偿送给别人,而对方也表示接受,这样一来,赠与合同就成立了。

  这听起来挺浪漫,对吧?但现实往往比我们想象的要复杂得多。

  那面对一时冲动而做出的赠与,该怎么办?《民法典》为我们准备了“后悔药”——撤销权,它分为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两种。

  法定撤销权:

  如果我们发现受赠人有以下这些“作妖”行为,我们就可以使用“法定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适用于受赠人出现特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任意撤销权:

  如果你的礼物还没正式过户,没给到对方,你就可以像变魔术一样说:“嘿,我刚才开玩笑的!”

  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说,虽然我答应把一个东西给你,但是在没给你之前我都是可以反悔的。

  当然,任意撤销权也存在例外情况,对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

  那任意撤销权赠与人能够放弃吗?比如在签订赠与合同的时候,赠与人就明确写明“该赠与不可撤销”(我不后悔,送出去就不收回了)。

  关于这个问题有的人认为作为赠与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在赠与合同中关于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无效;有的人则认为,任意撤销权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依据权利自由处分原则,赠与人可以放弃法律赋予的任意撤销权。

  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基于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前提,法院认为,你在签约这份赠与合同前,已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包括自愿放弃自己的权利(任意撤销权)这一点。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赠与合同中的“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就是有效的。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他的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总之,赠与虽美好,但也要理性对待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