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炎夏日,来一份拌凉菜消暑又可口,然而近日却听说,拌凉菜的张厨摊上大事儿啦?

  他跳槽后因从事同样的工作内容——拌凉菜,竟被老东家索要8万违约金,理由是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

  今日案例

  2019年张某应聘到北京某饭店,担任凉菜厨师,从事拌黄瓜、毛豆等凉菜的制作。

  入职之初,他根据饭店的要求签署了一份《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协议明确规定:

  “张某负有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合同终止后2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或牵涉进任何与本饭店业务相竞争或相似的业务;张某若违反上述约定,所得的全部利益归本饭店所有,且应向本饭店支付违约金8万元。”

  尽管北京某饭店与张某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但该饭店从未向他支付过任何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2022年5月,张某决定跳槽至另一家酒店,继续他的凉菜厨师工作。

  然而,令他始料未及的是,2023年5月,张某却遭到前东家(北京某饭店)的起诉,要求其支付违约金8万元。

  前东家的理由是,张某在北京某饭店经过培训和长期工作后已掌握了其中的菜品制作技巧,离职后继续从事厨师工作,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请求法院判令张某支付违约金8万元。

  案例分析

  张某是否违反了竞业限制协议?他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规定:“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本案中,很显然张某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关键是判断其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判定“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核心是该人员是否掌握商业秘密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如果劳动者“无密可保”,即使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也不负有竞业限制义务。张某就是一名普通的凉菜厨师,他所从事的拌黄瓜、水煮毛豆等菜品属于常见菜品,几乎没有秘密性和专业性可言。而北京某饭店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某在工作期间获取了菜品制作技术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

  因此,北京某饭店将张某纳入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违反了法律对竞业限制人员的规定,不当地限制了张某的自主择业权,该竞业限制协议无效。

  且北京某饭店在张某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间未向张某支付过补偿金,已超过三个月时间,故北京某饭店要求张某承担违反竞业限制违约责任也不应受到法律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北京某饭店的诉讼请求,张某无须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