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变迁,一个拥有900户居民的老旧小区,正面临着一个日益严峻的问题——停车难。

  为应对这一困境,物业提出了停车收费的方案,旨在通过经济杠杆缓解停车压力,然而,当物业公示停车收费表决意见的结果时,却引发了业主们极大的不满,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事情发生在北京市的一个老旧小区,这是一个五六十年代建设起来的小区,因历史遗留问题,一直未划定固定停车位。随着周边商业区的繁荣,常常有外来车辆停放在小区内,加上小区内居民车辆的激增,小区停车难问题愈发凸显。

  为缓解这一问题,物业提出了停车收费的方案,并于2023年11月在小区内公示了业主对于物业停车收费的表决意见,但公示内容引发了众多业主的质疑。

  公示内容显示,小区登记户数为900户,已征询意见650户,377户同意停车收费,273户不同意停车收费。

  然而,不少业主对数字的真实性表示怀疑,认为在老旧小区无规划停车位的情况下,突然收费是无法解决停车困难问题的,而且很少有业主会同意在物业费外,另行向物业交纳停车费。而物业作为获益方,在没有业主充分参与、讨论监督的情况下,其公示的表决意见的真实性无法保证。

  因此,业主们强烈要求物业将业主们的具体表决意见进行公示,以保证业主表决意见的真实性,透明性。

  面对这一诉求,物业公司却以业主的表决意见属于业主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将业主表决意见进行公示。

  案例分析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业主对“停车收费”的表决意见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物业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绝公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但是,我国民法典还规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我国对于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并不是无限制的,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现在,我们聚焦于业主对“停车收费”表决意见的问题上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等重大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而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根据法律的规定,业主在行使表决权这个过程中,是一个需要公开讨论和协商的过程,包括各业主的表决及其意见,都是需要公开进行,以确保其他业主充分知晓,从而确保所有共有人的权益得到保护。

  因此,这种意见在一定程度上是公开的,而不是完全的隐私,法律要求共有人之间的处分意见需要通过公开讨论和协商来达成共识,故共有产权人对于共有物权的处分意见并不属于隐私范畴。

  基于上述分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服务方,在没有业主充分参与、协商的情况下,所公示的业主的停车收费表决意见并不能作为其启动停车收费的依据,物业公司以业主表决意见属于业主隐私权为由,拒绝公示业主表决意见的行为,已经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