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离婚冷静期借款30万,致妻子被诉还款?法院:无需偿还
本以为进入离婚冷静期后,双方都能够冷静反思,共同协商一个和平的未来,谁料丈夫却在此期间在外借钱,最终导致两个人都被告上了法庭。
面对这样的情境,不禁让人疑问,都这个时候了,还能构成夫妻共同债务吗?今天,
我们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一起来看一下。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的爱情故事始于2015年,两人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次年2月,他们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妻逐渐产生了矛盾与争执,最终在2022年8月选择了分居。
2023年初,双方经过深思熟虑,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开始协商离婚事宜,同年2月,他们正式向民政局申请登记离婚。
就在离婚冷静期间,即2023年2月底,王先生因生意上的资金周转问题,向蓝某借款30万元,并承诺于2023年底前还清。
2023年3月13日,王先生与白女士正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转眼间到了2024年2月,王先生一直未能按时向蓝某偿还借款,蓝某遂向其催讨债务。王先生表态认可借款,但暂时无能力偿还,等日后有了钱肯定如数偿还。
蓝某见状只能找到白女士,要求其偿还上述款项。但白女士表示:对于借款一事其并不知情,且对方借款时双方已经分居,并处于离婚冷静期,自己也从未花过所谓的借款,所以她拒绝还款。
面对他们如此态度,蓝某决定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们共同偿还上述款项。
案例分析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白女士对于上述30万借款需要共同偿还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本案中,王先生与蓝某的借款关系真实有效。但在该借款事实发生之前,白女士与王先生已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处于离婚冷静期,且双方早已分居,白女士对王先生的上述借款行为并不知情;在借款事实发生之后,该二人之间亦未有任何款项往来,无法证明涉案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白女士也从未认可过该笔借款。
因此,上述30万借款无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笔借款应由王先生一人承担偿还义务。
律师提醒
现实生活中,在亲友、同学之间出现借款时,出借人应谨慎行事,明确借款性质(是个人借款还是夫妻共同借款),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避免未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和不必要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