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要求离异父亲继续支付上大学费用,律师:已无义务,不予支持
在当今社会,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很多大学生的求学之路往往依赖于父母无私的经济支持,甚至有些父母倾其所有,以确保子女能够顺利完成大学教育。
然而,这也引发了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已成年的子女,是否有权向父母索要抚养费?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白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于2004年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并育有一女小王。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感情逐渐淡漠。2013年春,他们决定以协议离婚的方式和平分手,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随母亲白女士生活,父亲王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直至她年满十八。
岁月流转,转眼间,小王年满十八周岁。她凭借不懈的努力与优异的成绩,终于迎来了心仪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她满怀激动地与父亲王先生分享:“爸爸,我考上大学啦!”
然而,喜悦之余,现实的经济压力也悄然而至。白女士深知女儿大学生活的不易,遂向王先生提出:因女儿大学生活开支较大,其尚无经济来源,而自己收入又微薄,故希望对方能继续支付抚养费。
面对前妻的期盼与女儿的期望,王先生心中五味杂陈。他表示:女儿考上大学他也很欣慰,但自己现在的经济能力实在有限,这几年经济收入锐减,且已再婚再育,家庭经济负担很重,一直以来都是在咬牙坚持履行抚养义务。如今已按约履行完抚养责任,女儿也已满十八周岁,自己无需再支付抚养费。
二人对于是否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问题一直僵持不下,小王亦强烈要求父亲继续供读大学生活,而王先生则一再表示其有心无力。
案例分析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王先生是否还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案中,小王已年满十八周岁,目前接受的并非高中及其以下学历,亦非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故要求父亲继续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从法律上而言,王先生已无义务继续支付抚养费。
律师建议
法律之外,更有温情与人性。小王虽已成年,但初入社会,仍需磨砺与成长。她可以通过勤工俭学等方式,自力更生,既解决经济之困,又锻炼个人能力。
而王先生,作为一位深爱女儿的父亲,即便已不再负有法定抚养之责,仍可在能力范围内给予女儿精神上的鼓励与经济上的适度支持。这份支持,不仅仅是对女儿学业的助力,更是对亲情的坚守与传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