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些车辆限购的大城市,车牌成为了炙手可热的稀缺资源,吸引了不少人去租赁,以解决用车之困。

  然而,这种看似“双赢”的背后,却暗藏风险。近日,一起因车牌租赁引发的“盗车”事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今日案例

  2016年,张先生购置了一辆二手高档小客车,但由于未取得京牌指标,他通过中介找到了拥有京牌指标但未购置车辆的赵某,并以6万元的价格租赁其京牌至2028年。

  然而,平静的局面在2024年7月被彻底打破,某天,张先生将车辆交付给验车中介进行年检,验车中介将车开到位于北京市某区的一家车辆检测机构进行车辆检验。

  然而,在车辆检测期间,验车中介下车离开检测现场,车辆却被不明身份人员偷偷开走。验车中介立即电话告知张先生,并报了警。

  但令人震惊的是,当天下午张先生突然接到赵某电话,称车辆是系其指使他人开走,现车辆已经过户到外地。

  案例分析

  这起事件,让我们不得不思考: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虽然赵某将自己的京牌指标租赁给张先生使用,而车辆是由张先生实际购买并使用,为张先生的合法财产。张先生为了参加车辆年检,将车辆交付给验车中介,那么,验车中介就成为张先生车辆的保管人。在这种情况下,保管人虽不是财物所有人,但属于合法的财物占有人。

  赵某在未经车辆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指使同伙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将他人保管下的车辆窃走,这一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管人的合法占有权,也间接侵害了张先生的财产所有权,且所窃取的财物数额较大,因此,赵某的行为应构成盗窃罪。

  虽然事后赵某打电话告知张先生车辆系其指使他人开走,但当时赵某指使同伙已将车辆偷偷开走,并脱离保管人的实际控制,此结果已构成犯罪既遂,其事后告知的行为不影响盗窃罪名的成立,仅在刑罚处罚时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这起案件并非特例,之前在北京海淀区也发生过类似的案件:李某将自己的京牌小客车指标以6万元的价格租给了王某。然而,2022年7月,李某却将王某的车盗走,期间李某给110打电话,并声称自己开走自己的车不算偷。最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此类案件不仅揭露了车牌租赁背后的法律风险,同时也提醒公众:车牌租赁本身就是违法行为,无论是车牌的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可能因此陷入法律纠纷。因此,大家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勿为了眼前便利而触碰法律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