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女子因病复发不能生育,丈夫起诉撤销婚姻,法院:驳回!
夫妻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共同面对生活的风雨,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当一方遭遇重大疾病时,双方关系往往面临着考验。
近日,广西高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妻子因病复发不能怀孕,丈夫起诉撤销婚姻#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今日案例
周女士(化名)与郭先生(化名)的爱情故事,原本如同童话般令人向往,然而,却因为周女士的一场疾病突然出现了危机。
故事回溯至2017年,周女士(化名)被确诊为卵巢囊肿,并在医院进行手术治疗。术后,她恢复良好,未有复发或后遗症,能够正常工作和生活。
转眼到了2021年10月,周女士与郭先生相遇,在缘分的牵引下,迅速坠入爱河。在两人相处的这段时间内,周女士并未告知郭先生自己曾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
同年12月31日,二人在老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进行了婚前医学检查,结果显示双方均正常。婚后,为了避免夫妻两地分居,郭先生与周女士共同前往广东工作并生活在一起。
然而,好景不长,2022年7月,周女士因身体不适,在广东多家医院进行身体检查并住院治疗。经多方确诊,她患上了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需要切除子宫和双附件,并需要支出较多的治疗费用。
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变故,郭先生在经过一番内心挣扎后,认为周女士婚前刻意隐瞒了严重病史,且所患疾病将导致无法生育,给他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以及精神打击。
于是,2022年10月11日,郭先生以周女士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向法院提起了撤销婚姻事实的诉讼请求。
这一案件迅速在网络上引起了轩然大波,网友们纷纷发表自己的看法。
一部分网友认为,婚姻的意义在于传宗接代,如果不能生育,婚姻就失去了其本质意义,因此支持郭先生的诉求。
但更多网友则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该病是在婚后确诊的,与婚前隐瞒病史无直接关联。
案例分析
周女士婚后因病复发不能怀孕,郭先生能否以此为由撤销婚姻?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一般来说,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对于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民法典》未作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具体是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有关精神病,则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保障婚姻双方的知情权而最终维护婚姻自由自愿原则。因此,婚姻一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前已患有的疾病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范畴,法院在审理撤销婚姻案件中重点审查一方患有的“重大疾病”是否能够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严格把握。
本案中,周女士虽然婚前未告知患有卵巢囊肿的病史,但该疾病在婚前2017年已经治愈,且之后一直处于健康状态,在婚前医学检查中也显示正常。而她所患的成人型双侧卵巢颗粒细胞瘤是在婚后确诊,并非婚前就存在的疾病,因此,两人不属于可以被撤销的婚姻,郭先生不能以此为由撤销婚姻。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郭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