频繁收到商业短信,山东一女子怒告短信发送商家,法院:侵权道歉
曾有网友调侃说,即使有一天全世界都遗忘了你,还有营销短信对你“不离不弃”,时常“轰炸”着你。
你是否也受到过营销短信的骚扰?是否因未读营销短信产生的小红点,而“强迫症”发作过?
今日案例
上述情况同样困扰着王女士,2019年12月13日,王女士正在休息,她的手机突然收到了一条来自某金融公司的短信,内容为:
令人不悦的是,仅隔数日,即12月16日,王女士再次收到上述相同号码发送来的短信,内容为:
王女士对此感到不满,认为自己并未注册过该金融公司的这些金融产品,也未获得过任何额度,该金融公司通过发送短信的方式,故意误导用户,存在宣传虚假广告的行为,且该金融公司未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就重复发送类似商业性短信息,导致其生活受到侵扰,并侵犯了她的个人信息。
王女士遂起诉要求该金融公司停止其侵权行为、对其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失费3000元。
众多网友纷纷表示支持王女士的维权行为,他们认为正是因为有太多人选择了沉默,才让这些商家肆无忌惮地侵犯消费者权益!
案例分析
那么,王女士的这些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私人生活安宁是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定与宁静免受他人的不当侵扰和妨害,主要包括日常生活安宁、住宅安宁、通信安宁等。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的泄露,往往导致用户频繁受到商业广告、短信推销的骚扰,影响到个人安宁的生活秩序,侵犯到私人的生活空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具体到本案,金融公司在未经王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即向王女士发送了2条商业性短信息,显然侵犯了王女士的私人生活安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王女士要求该金融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的请求,合法有据。
关于精神损失费的判定,通常结合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考量,虽然该金融公司的行为给王女士带来了不便和困扰,但不足以对王女士的精神造成严重伤害,故王女士主张该金融公司对其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请难以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