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给女儿抚养费,本是天经地义的事,然而,他在未经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向其与前任所生的非婚生女儿支付高达2万元的抚养费,妻子得知此事后,认为其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便向法院提起诉讼,她最终能否得到支持呢?一起来看看~

  今日案例

  刘女士与徐先生于2008年4月登记结婚,然而,他们平静的生活却因一笔高额抚养费的纠纷而掀起波澜。

  这一纠纷的源头要追溯到徐先生婚前,那时他与尹女士曾有过一段恋情,但随后二人分道扬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尹女士在2007年9月诞下了一名女婴,取名小怡。在2008年4月28日,经鉴定确认其与徐先生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紧接着,2008年5月16日,徐先生与尹女士签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小怡由尹女士抚养,徐先生每月向小怡支付抚养费1万元,直至小怡年满20周岁。

  随后,在2011年,徐先生又出具承诺将抚养费调整至2万元。徐先生依此承诺支付至2014年1月,之后却突然中断支付。

  尹女士随后以小怡的名义将徐先生告上法庭,要求他按约继续支付抚养费,法院最终判决徐先生需补清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于2014年7月起,每月向小怡支付2万元的抚养费至其20周岁止。

  徐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得知此事后,认为该判决严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只同意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因此,刘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原判决。

  案例分析

  刘女士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尹女士起诉徐先生的诉讼中,刘女士因非自身的原因而未参加抚养费的诉讼,且无证据证明刘女士与徐先生实行了分别财产制,据此,法院认为判决中涉及的抚养费实际是刘女士与徐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处分权,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刘女士准允了徐先生与尹女士关于小怡抚养费的承诺,因此撤销了原判决中关于抚养费的部分。

  尹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费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系先由父母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再由法院判决。本案中徐先生对抚养费的金额和期限已经作出承诺并已履行,且根据其高收入(每月税后12.4万,且有其他奖金),对于支付小怡抚养费每月2万元并无不当。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徐先生对于抚养费的承诺,是否侵犯了刘女士作为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法院认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刘女士要求撤销关于抚养费判决的诉求。

  律师提醒

  作为配偶能否享有撤销权,关键要看抚养费的支付是否明显超过负担能力,或者对方是否有转移财产的行为。虽然徐先生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是其收入高且稳定,在经济状况允许的情况下,父母都应尽力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先生也不存在故意转移财产的行为,所以支付的抚养费并无不当,未侵犯到刘女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