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订立婚内财产协议,初衷往往是为了明确双方财产权益,增进彼此信任。然而一些“聪明”人却打起了如意算盘,企图借助婚内财产协议达到独占共同财产的目的,王先生便遭遇了这样的困境。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孙女士于2008年1月7日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出资购置了一套位于山东省乳山市的房产,随后,因农村拆迁安置,王先生用其母亲获得的房屋拆迁款,在北京市朝阳区又购置了一套房产。

  2015年7月,孙女士表达了没有个人财产就没有安全感的担忧。随后,王先生便与孙女士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该协议明确约定,王先生名下的两套房产都归孙女士个人所有。同时还约定,双方签字后协议即生效,并不可撤销。

  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协议刚签没几天,孙女士在拿到制作好的协议书的当天晚上竟向王先生提出离婚。

  王先生顿时觉得自己被骗,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书》。

  案例分析

  本案中孙女士是否存在欺诈?王先生主张撤销《夫妻财产约定书》,法院会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虽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没有明确夫妻财产约定能否撤销,但是夫妻财产约定系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在民法上通常指,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基于错误判断作出意思表示。

  本案中,孙女士认为,王先生具有行为能力,且协议签订系双方自愿,是王先生自己提出要把房产给她,甚至在签署协议之前,王先生已有离婚念头,他把房子给孙女士是想对孙女士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财产约定与离婚协议性质不同,离婚协议是为了离婚而达成,而夫妻财产约定主要是为了厘清夫妻财产关系。从常理推断,难以得出王先生与李女士达成协议将其财产份额让与对方是为了离婚。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王先生将其财产让与孙女士,目的是维持而非解散双方的婚姻关系。

  因此,如果在签订《夫妻财产约定书》时,孙女士已具有离婚的意图却故意隐瞒,导致王先生在不了解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而作出了财产转让的意思表示,这样的行为显然不符合王先生的真实意愿,可以被认定为欺诈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先生要求撤销该《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