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案情:

张男与李女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张子随李女生活,张男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直到张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半年后张子称因为李女以为能够复婚,才随意约定了每月1500元的金额,现在其日常生活开支远远超过1500元,因此主张增加抚养费至每月4500元。张男不同意增加抚养费。

2.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没有证据支持离婚协议非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张子的生活情况亦未发生明显的变化,故对于张子的诉讼请求得不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