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岁末年初,年终奖都会成为打工人的热点话题。有人已经拿到年终奖准备开心过年了,有人还在焦急等待......然而还有些人可能因为某些原因在年终选择离职。那么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还能拿到年终奖吗?

案例回顾

小王于2015年1月入职正义公司(化名),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约定小王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2017年10月,正义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小王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其后,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2月29日,正义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小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小王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正义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正义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金等。

正义公司答辩称,《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受年终奖。正义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小王要求发放年终奖的请求能获得法院支持吗?

群益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系正义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小王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小王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用人单位年终奖的发放规则等并未在法律法规中做强制性规定,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权限范围内。因此,年终奖是否应该发放以及发放方式等都应遵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意,具体体现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以及劳动合同中。

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本案中,首先,正义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并非小王个人原因。其次,小王在正义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小王在2017年度已在正义公司工作满一年。最后,正义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自身业绩以及小王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发放规定。

综上,小王在2017年度为正义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正义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正义公司应正常发放年终奖。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