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不喝酒 喝酒不开车,早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近年来对于酒驾、醉驾等危险驾驶行为,法院频频亮剑,严惩!严处!零容忍!然而喝酒但没开车的王某,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

案例回顾

白某和王某是朋友。王某喜欢热闹,常唿朋唤友去吃饭喝酒。2023年7月6日,王某在和朋友酒足饭饱后,感觉仍不尽兴,于是就到白某工作的酒吧继续喝酒。白某亦是尽情招待,与其对饮,直至都喝到酩酊大醉。

王某感觉身体不适,要求回家,白某自高奋勇提出送王某回家。于是,王某就将自己的车辆交给白某驾驶。

回家途中,由于白某饮酒过量,意识不清,致使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白某和王某的酒驾行为也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白某血液中的酒精浓度为300毫克/100毫升,已经构成醉驾。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得知王某在明知白某大量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白某驾驶,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是白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后检察机关以危险驾驶罪,对白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公诉。

律师解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被告人白某大量饮酒,仍将自己的汽车交给白某驾驶,根据我国刑法中有关共同犯罪的理论,在明知他人犯罪的情况下,为其提供工具的行为属于帮助犯,可成立共同犯罪。

故白某和王某两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而在这起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因为白某和王某在该起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故二人均系主犯。

这个案件的判决和大众的普通认知是有区别的。在通识中,人们认为,只有驾驶员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但是,该案的判决结果却告知我们,这种认知还是有偏差的。

那么,究竟在哪些情况下,非驾驶人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成立危险驾驶罪共犯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胁迫、刺激其饮酒等,且驾驶员饮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二是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仍然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三是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让醉酒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以上行为,均与驾驶人发生危险驾驶的行为有着密切联系。 在普通认知中,民众即使不能认识到该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也不应该对驾车的人进行劝酒。

劝诫同桌饮酒的人不驾车,不将自己的车辆交给饮酒的人驾驶,以避免不必要的危险,也是同桌饮酒人,车辆所有人应尽的道德义务。当然,道德义务不尽,所受不过是道德舆论之谴责,但如果存在本文所述情景,则有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