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存续期间,丈夫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且给小三转账二十多万,妻子发现后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那这笔钱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能否要求返还?

案例回顾

刘某(女)与宋某(男)系夫妻关系。宋某通过网络认识了鲍某,鲍某明知宋某有“家室”情况下,仍然与宋某确立男女朋友关系。

在宋某与鲍某交往期间,宋某瞒着妻子刘某通过银行卡、微信、支付宝向鲍某转账、发红包,金额共计27万元。鲍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宋某转账、发红包,金额共计6万元。

鲍某与宋某交往过程中多次发生口角,宋某曾向某辖区派出所报案,在民警的出警记录中宋某与鲍某两人明确承认是男女朋友关系。

2022年7月,刘某无意间看到鲍某给丈夫宋某发了个微信红包,红包金额521元。刘某便查看宋某的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银行卡账单,发现自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期间,宋某多次给鲍某发红包、转账,款项中包含“5200”、“13140”、“9999”等特殊意义的金额,共计27万元。

因此,妻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鲍某返还赠与款项。

丈夫宋某辩称:我承认与鲍某存在男女朋友关系,在跟鲍某正式交往前,我已告知鲍某自己已婚。交往期间,我陆续给鲍某发红包和转账,一共27万元,不包括我与鲍某交往期间的生活花销。

鲍某辩称:宋某向我隐瞒了他已婚的事实,我也是受害者,我跟宋某之间不存在非正常交往。我跟宋某交往期间相互发红包,转账,这些钱属于正常的经济往来,且全部用于我和宋某共同生活期间的开销,不同意返还。

律师解读

那么刘某要求鲍某返还27万,能获法院支持吗?

首先,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夫妻另有约定外,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宋某赠与鲍某27万系其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且刘某与宋某就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因此宋某赠与鲍某27万元为刘某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本案中,宋某在未征得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赠与鲍某27万元的行为属于不当处分了夫妻共同财产,且刘某事后对宋某该赠与行为未予以追认,因此该赠与行为因损害了刘某的合法权益无效。

另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从宋某与鲍某陈述、调取的报警记录、宋某与鲍某之间转账中含特殊意义的金额等可以认定宋某在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鲍某确立了男女朋友关系,违背公序良俗,因此宋某与鲍某恋爱期间的互相赠与的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

因此,法院认定宋某与鲍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刘某有权要求返还。对于返还的金额,因鲍某向宋某转账、发红包,金额合计6万元,该部分金额应予扣减。

最终法院判决鲍某返还21万元,原配成功追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