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病重,儿子不愿照顾,伤心无奈的她找到邻居协商扶养事宜,并协议约定待其去世后,将百万房产赠送给对方,不想老人去世后,儿子却出来阻拦,称该房产赠与他人行为无效,作为独子继承母亲的遗产天经地义,那这房子到底归谁?

案例回顾

王先生与白女士于198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王。1993年二人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小王由男方抚养。此后白女士未再婚再育,一直独居于其名下的A房之中。

随着年事增高,白女士逐渐体弱多病。自2020年开始,因糖尿病病情恶化导致其长期卧病在床,遂与其子小王联系希望对方能陪护、照料,并带其看病就医。

小王接到母亲的求助电话后明确表示:自己既要工作还有家庭要照顾,故无法尽到上述责任。

伤心无奈之下,白女士找到邻居小蓝协商扶养及其过世后的殡葬事宜,且在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协议,详细约定了关于医疗、饮食起居等生活安排及扶养遗赠等相关事项。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小蓝能按该协议约定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待白女士过世之后就将其个人所有的A房赠与小蓝。

白女士与小蓝签订协议后,小蓝依约履行义务直至白女士离世。

当小蓝处理完白女士的后事,拿出协议要求小王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却遭到了小王的反对。

他认为: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小蓝扶养照顾母亲才三年时间,其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等费用总共也才二十余万,却约定其在履责后获赠价值百万元的房屋,这不公平!况且自己也经常来看望母亲,有时临走还会给母亲留点钱,自己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因此身为白女士的独子,由自己继承A房乃是天经地义!绝不同意将A房赠与小蓝。

双方对于A房的归属问题争执不下。那么从法律上来说,A房到底该归谁所有呢?

律师随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本案中,白女士与小蓝签订的协议系属遗赠扶养协议,白女士在疾病缠身又无钱医治、无人照顾的情况下,与小蓝签订上述协议,乃是白女士对自身权益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该协议是在见证人的见证下签订完成,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协议签订后,小蓝依约对白女士生前尽了照顾义务、死后也为其处理了殡葬等相关事宜,故其有权主张获赠A房。

此外,虽说白女士与小蓝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但其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故小王对其母仍有赡养扶助义务,身为独子偶尔看望照顾母亲系其法定义务。因此,尽管小王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然而在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A房仍应按协议处理,即A方应归小蓝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