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俩向银行贷款了20万,离婚时他们约定,债务由男方全部承担,但男方却迟迟不还,最终,银行将两人告上了法庭!

  面对这样的情况,很多人会问,女方是否还需要承担这笔债务?夫妻俩离婚时的还贷约定,对银行有效吗?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曾是一对令人羡慕的夫妻,他们于2018年携手步入婚姻的殿堂,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育儿观念、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逐渐显现,频繁的争吵让这段婚姻走向了破裂。2022年10月,两人开始分居,最终在2023年3月,通过协议方式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同时,双方于2021年12月共同向某银行贷款的20万元债务(贷款期限两年),由男方王先生承担。

  当这笔贷款到期时,银行多次向王先生和白女士催讨,但王先生却以暂时无力偿还为由予以推脱。

  白女士则认为,离婚时已明确约定由男方承担该笔债务,故自己再无还款义务,当即予以拒绝。

  面对这一僵局,银行无奈将二人一同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偿还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案例分析

  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笔债务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王先生与白女士婚内期间共同向某银行申请贷款,二人分别在《借款合同》签名,应视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该笔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

  尽管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由王先生承担该笔债务,但此约定仅在王先生与白女士之间具有约束力,因此,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仍有权向他们二人主张权利,白女士并不能凭借她与王先生之间的离婚协议约定来对抗作为债权人的某银行。换言之,白女士对上述债务仍有还款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先生与白女士共同偿还20万元贷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对于白女士而言,若她在判决生效后向银行偿还了上述债务,那么她完全有权依据其与王先生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向王先生进行追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