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多岁的老人,在交通事故中不幸身亡,其家属在要求索赔时,却遭到保险公司及肇事者的拒绝,理由是死者已达到退休年龄,不同意赔付被扶养人生活费,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将会如何判定呢?

  今日案例

  2024年3月4日早晨,王某骑着电动车在上班途中,于某路口不幸与白某某驾驶的京牌小轿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王某受伤。

  随后,王某被紧急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通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责任认定,判定王某与白某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另外,白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在处理完王某的丧事后,其家属找到白某及保险公司就赔偿事宜进行了协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以及丧葬费等各项费用。

  三方对于大部分赔偿项目均无异议,但在被扶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上产生了分歧。保险公司方面认为,王某死亡时已年满63周岁,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因此不应再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而王某的家属则辩驳称,尽管王某死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赡养父母是其生前法定义务,且他一直通过打工挣的钱来赡养其在农村老家的父母,因此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

  经过多次沟通与协商,三方仍未能就这一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此事被提交至法院进行裁决。

  案例分析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王某家属所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这一赔偿项目会得到支持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指出,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该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则进一步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若当事人受伤致残或者死亡,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支持与否,将直接关系到该被抚养亲属的切身利益,而受害者年龄是否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并不能成为免除其法定扶养义务的理由。

  本案中,尽管王某已年满63周岁,但这并不构成免除其赡养义务的合法理由。此外,根据我国社会现状,退休后仍需赡养无生活来源的父母是普遍现象。王某生前也一直在打工,以其劳动收入赡养在农村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父母。

  因此,在其去世后,其家属有权依法要求白某及保险公司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