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借钱还钱是挺常见的事,但有时候因为一些细节没说清楚,借贷双方很可能因此产生矛盾。

  比如当你借钱后还了部分款,却没跟对方说清楚,你认为这笔钱还的是本金,可对方却认为还的是利息,那究竟是先还的本金还是利息,这个看似微小的细节,实际上却至关重要哦!

  今日案例

  魏某(化名)与汪某(化名)系朋友关系。2021年6月15日,魏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汪某借款20万元。

  同日,汪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魏某转款20万元。魏某向汪某出具《借条》及《收条》。

  其中《借条》内容为:“本人魏某向汪某借款2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1年,按月利率1%的标准支付利息。特此证明”。落款处有魏某签字、身份证号码、手机号、住址信息,日期为2021年6月15日。

  《收条》内容为:“本人魏某收到汪某转来的借款20万元人民币。特此证明”。落款处信息同借条一致。

  借款到期日,魏某仅向汪某还款2万元,双方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还款顺序(借款期内的利息为2.4万元)。

  现在,双方对于这2万元是用于偿还本金还是利息产生了分歧。汪某认为这2万元偿还的是利息,魏某则辩称偿还的是本金(先偿还本金,随着本金的减少,后续产生的利息也会相应降低)。

  案例分析

  那么本案中,魏某偿还的2万元,究竟是本金还是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

  (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二)利息;

  (三)主债务。

  也就是说,在债务人还钱时,钱不足以还完所有的债(包括本金、利息还有追债花的钱),那就要看双方有没有约定债务清偿顺序,如果没有约定的按照上述法定顺序清偿。

  现在的情况是,魏某已经还了2万块钱给汪某,但魏某认为该2万元系偿还的本金,但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汪某之间就该2万元的还款性质为本金达成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魏某的主张因证据不足不成立。

  鉴于魏某与汪某双方之间未约定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且魏某偿还的2万元显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为法定清偿顺序即先息后本。

  经核算,借款期限届满时,20万元的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为2.4万元,因此魏某偿还的2万元,应认定为偿还的是利息。

  律师提醒

  当事人对于债务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例如:民间借贷中,债务人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首先要看借贷双方对于本金和利息的还款顺序是否有约定,若有约定则按约定确定清偿顺序;若未约定还款顺序,则按照法定的先息后本确定清偿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