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起诉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但法院最终却判决夫妻双方不准离婚,这是为什么呢?

  今日案例

  王先生(化名)与白女士(化名),一对曾经恩爱的夫妻,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并育有一个可爱的女儿。

  然而,为了生活,他们从2016年起便离家外出打工,将年幼的女儿托付给了爷爷奶奶照顾。长时间的分离,导致女儿严重缺乏父母的关爱与陪伴,更不幸的是,她还遭遇了校园欺凌,患上了严重的抑郁症。

  面对女儿的病情,王先生与白女士未曾回去照看孩子,而是由爷爷奶奶带其住院就医,但病情至今仍尚未治愈。

  随着时间的推移,王先生与白女士二人之间的关系也因长期琐事纷争而渐行渐远,最终,白女士以感情不和为由,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她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要求女儿归男方抚养,她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

  在庭审过程中,王先生表示同意离婚,但不同意抚养女儿,他主张孩子归女方抚养,他可以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

  法官曾多次与双方谈话、做双方工作,可夫妻二人仍坚持表态均不愿意抚养女儿。最终,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这一判决让白女士深感困惑与不解:明明双方都同意离婚,为何法院却不予批准。

  案例分析

  我们一起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一下,这到底是因为什么呢?

  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可见,男女双方离婚需自愿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离婚后孩子抚养相关事宜做出妥善处理。无论双方是否解除婚姻关系,身为父母均应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充分尽到为人父、为人母的责任。

  本案中,王先生的女儿长期缺少父母亲情关爱,还不幸遭受校园欺凌,而患上抑郁症,正处于住院治疗过程中,此时更需要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可身为父母的王先生与白女士却都不愿意抚养患病的女儿,他们的这种行为已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违反了传统道德,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推卸责任的表现。

  因此,法院认为,虽然双方都同意离婚,但考虑到女儿的实际情况及抚养问题,暂不准予双方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