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繁忙的都市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每一起事故背后,都伴随着复杂的法律与责任纠葛,今天,我们就来探讨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例,当驾驶员的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今日案例

  2023年12月的某天,胡女士驾驶的小轿车与李女士骑行的电动车不幸发生碰撞,导致李女士受伤及其车辆受损。

  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胡女士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面对这一结果,胡女士并未推卸责任,但她提出自己驾驶的车辆已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向李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保险公司则称,他们认可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结果,但胡女士的驾驶证于2022年6月到期后未换证,本次事故发生时胡女士为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且保险公司就该免责条款已向胡女士履行提示告知义务,故保险公司不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

  这一决定让三方陷入了僵局,最终李女士将胡女士及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例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共涉及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两种保险,我们来看看驾驶证过期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一、交强险范围内的责任承担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21修订)》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的相关规定,超过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一年以上未换证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虽然发生交通事故时,胡女士驾驶证已“过期”,处于“被注销状态”,但是根据上述规定,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

  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修正)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在交强险范畴内不能因胡女士驾驶证“过期而拒绝赔偿,但根据上述规定,其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且保险公司已就该免责条款向胡女士履行了提示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损失由胡女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