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雇佣的工人因工受伤,公司却称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判了!
在建筑工程领域,很多工人都是跟着包工头一起干活,在工作中一旦受伤,往往面临着索赔无门。
当工人申请工伤认定时,用工单位有时会否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进而认为不构成工伤。那么工人在建筑工地工作时受伤,到底该由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呢?
今日案例
北京某公司承接了一项建筑工程项目,鉴于缺乏自有建筑工人,遂将该工程分包给了王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由王某聘用工人进行施工。
王某随后雇佣了周某参与该工程的施工工作,不幸的是,周某在施工时发生了意外,导致受伤。
之后,周某以北京某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向相关部门提出了工伤认定申请,相关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
然而,北京某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公司和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
案例分析
一、北京某公司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本案中,北京某公司虽未直接雇佣周某,但其将承包的的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王某雇佣的周某在施工过程中受伤,根据上述相关法律规定,周某以北京某公司为用工单位申请认定工伤,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北京某公司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二、哪些情形可以不经劳动关系确认,直接要求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制度的初衷在于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通常,工伤认定应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
但《工伤保险条例》对一般规定作出了补充,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即当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如“包工头”)时,若职工在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应由违法转包、分包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一规定将“包工头”及其雇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如果“包工头”因工伤亡,也应由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确保他们在因工伤亡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对于个人挂靠经营的情况,如果挂靠人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时,根据规定,被挂靠单位同样需要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确保受伤人员能够得到应有的赔偿和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