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本该相互扶持,然而,当女方不幸患病时,女方父亲代男方履行了照顾及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而男方却拒不支付相关费用。

  面对男方的不作为,女方父亲感到非常的失望,他认为其作为丈夫,应当承担起对妻子的扶养义务,而不应让年迈的父亲,来承担这份重担,最终翁婿对簿公堂。

  今日案例

  王先生与白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于2016年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并在2018年迎来了他们的爱情结晶。

  然而,命运弄人,2020年,他们年幼的孩子不幸因病离世,这一突如其来的打击让白女士陷入了深深的悲痛之中,最终,白女士因无法承受丧子之痛,患上了精神病,失去了自我认知与劳动能力。由于王先生的工作需要频繁出差,无法给予白女士足够的照顾,白女士的父亲便将女儿接回家中悉心照料。

  随着时间的推移,白女士的病情逐渐严重起来,白女士的父亲不得不带着她四处求医,并按照医生的建议,将女儿送入疗养院进行疗养。在此期间,所有的医疗费用和疗养费用均由白女士的父亲先行垫付。

  某日,王先生前往疗养院探望白女士时,白女士的父亲拿出了累积的医疗费用票据,希望王先生将他此前垫付的费用予以返还。

  王先生听后,立刻显露出不悦,他反驳说:“作为父母,为自己的女儿看病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凭什么还要我来报销?”

  白女士的父亲听后,深感无奈与失望,他解释道:“她虽然是我的女儿,但她已经成年并成家,你作为她的丈夫,有责任和义务照顾她、扶养她,包括承担她的医疗费用,另外,你们二人既未离婚也未进行财产分割,因此你应当负担起这些费用。”

  王先生反驳道:“难道她嫁了人就不是你的女儿了?只要还是你的女儿,你身为父亲就要管她!反正这钱我给不了!”

  双方就白女士的医疗费用到底该谁负担的问题一直僵持不下。

  案例分析

  那么,从法律上而言,白女士的父亲替女儿垫付医药费后,是否有权让女婿返还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可见,夫妻相互扶养是婚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形成了一系列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同时夫妻之间接受对方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也随之建立,即该权利、义务随婚姻关系的产生而产生,也随婚姻关系的消灭而消灭。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另一方应承担扶养责任,如因配偶怠于履行扶养义务,父母代为履行后有权向义务方追偿。但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配偶之间则不再负担相互扶养义务,此时具有经济能力的父母应对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承担相应的抚养责任。

  本案中,白女士因精神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无法独立生活,王先生作为她的丈夫,依法对其负有扶养义务。而她的医疗费系其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且二人亦未曾对婚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作出过相关约定和处理,因此,白女士的父亲有权要求王先生返还其所垫付的相应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