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家庭成员之间因房产问题,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近日,一名年近九旬的老人竟然被自己的女儿要求搬离其名下的房子,老人表示不同意,随后,女儿以自己是房屋产权人为由,将老人告上法庭,法院会怎么判呢?

  今日案例

  李某于2003年在北京市内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初衷是为了方便年迈的父母接送刚读小学的女儿,买房之后,李某便将父母接到该房屋中共同居住。

  2009年,因工作调动,李某一家三口搬到了国外居住生活。2011年,李某的父亲去世,李某的母亲继续居住在李某的房子里,日常生活主要由保姆照顾。

  父亲去世后,李某认为母亲在处理父亲遗产时,不顾及自己多年来对家庭的贡献,将较多的遗产分配给其他的子女,有失公允,母女二人由此心生嫌隙,加之李某出国后双方沟通交流不足,嫌隙渐成积怨。

  2022年,李某提出自己即将退休、之后准备回国生活,希望母亲腾出房屋搬到其他地方居住,李某的依据在于:

  一、作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权要求其他占有人腾退房屋;

  二、母亲退休前所在单位已为其分配了房子,2002年之前父母一直居住在单位分配的房子中,且该房屋目前仍然空置;

  三、李某已近退休年龄,回国生活确需居住使用该三居室。

  李某的母亲不同意并表示,自己年近九旬,行动不便,出入需要依靠轮椅,日常生活就医等均依赖熟悉的环境,其名下的房子空置已超过二十年,面积狭小且位于老旧小区,缺乏无障碍设施,位置偏远不便于就医。因此,自己不具备腾房条件。

  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双方均表示无法共同居住使用诉争房屋。

  案例分析

  那拥有房屋所有权的女儿能要求母亲腾房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由此可知,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实际占有人返还原物、腾退房屋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即占有人对房屋构成无权占有。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本案中,李某的母亲年近九旬,李某作为女儿对母亲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应当妥善为母亲安排住房。故李某的母亲系基于赡养关系而居住在李某所有的房屋中,并非无权占有。

  而且,李某的母亲虽另有房子,但该房子面积较小、位置偏远、基础设施不完善,不适宜高龄老人独自居住,同时李某的母亲已经在李某的房子中居住生活十余年,就医等日常生活均较为依赖熟悉的环境,突然改变居住地点及环境,会对其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也不应认定李某的母亲具备腾房条件。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腾房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