刷视频、看直播已经成为很多人茶余饭后的主流消遣方式,要仅仅是刷视频、看直播也就相安无事,但是有时氛围一来,还会不由自主地给主播打赏,这样一来,也就不可避免地引发了一些法律问题。

  如果丈夫在直播间一掷千金,打赏给主播的这些钱,妻子还能要回来吗?

  今日案例

  梁某与祝某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退休时,存款有200多万元,一直存在梁某的银行账户中。

  由于退休后生活变得相对单调,梁某因此花费了大量时间在直播平台上。一次偶然的机会,梁某进入了主播刘某的直播间,被刘某的直播内容和风格所吸引,从此成为了刘某的忠实观众。在接下来的三个月里,梁某频繁观看刘某的直播,并在直播平台上充值,累计为刘某打赏了共计180多万元。

  后来,当儿子准备结婚并面临购房资金需求时,祝某要求梁某取出存款以支持儿子的婚事。面对祝某的询问,梁某犹豫半天后终于坦白了一切。得知真相后,祝某多次尝试与主播刘某沟通,要求她返还梁某赠与其的打赏款。

  然而,刘某认为自己与直播平台签署了《主播签约协议》,成为直播平台的具体服务者,她是依照与直播平台的合同约定,为视频公司提供演艺服务,并依约从平台获取相应报酬。她认为自己也完成了相应的服务,梁某的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并非赠与行为,且梁某打赏的钱款大部分被直播平台收取,自己所获报酬少之又少,不可能返还其180余万元。

  祝某见协商无果,直接将刘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梁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刘某返还打赏款180余万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丈夫在直播平台上打赏主播的180多万元,妻子能不能要回来?

  法院认为,视频公司作为直播平台的运营主体,与梁某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梁某注册成为直播平台用户后,可使用直播平台提供的网络服务,其中直播服务是平台服务的内容之一。梁某在观看直播平台签约主播刘某直播过程中,对刘某进行打赏,这一行为应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梁某的打赏实际上是对主播表演内容的认同,并为此支付的一种对价,刘某并非单纯的获利,且刘某的收益来源是与直播公司之间针对打赏虚拟礼物的结算,并非从梁某处直接取得。

  因此,梁某与刘某之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梁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打赏后果有明确的认知。祝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刘某存在引诱、威胁行为,也未能说明梁某打赏行为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无效情形。

  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对祝某主张的赠与关系不予采信,并对其主张确认无效、返还款项的诉请不予支持。

  律师提醒

  单纯、正常的打赏行为,不是赠与合同关系,而是支付给主播服务的一种对价,其实际是服务合同,不能遵循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认定合同无效,以返还打赏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