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当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赔偿问题往往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近日,我们遇到了一个典型案例,其中肇事者,以受害者之前就有旧伤为由,要求减轻其赔偿责任,这种做法是否合理合法呢?

  今日案例

  2020年10月6日,李某将小轿车停在路边,随后开启左侧车门时,适逢潘某骑自行车路过,车门与自行车刮撞,造成车辆损坏,潘某受伤。

  交警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李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潘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某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其左膝前交叉韧带再断裂,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虽然未构成伤残,但潘某本次受伤产生的损失高达10万元。

  潘某出院后,多次找到李某要求赔偿,李某却以潘某自身有“陈旧伤”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经查,潘某在高中时因为踢球导致左膝受伤。为此,李某甚至提出申请鉴定潘某左膝前交叉韧带再断裂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参与度。鉴定结论显示,认为潘某2020年10月6日交通事故后未再受暴力损伤前提下,被鉴定人潘某左膝前交叉韧带再断裂与本次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参与度为45-55%为宜。

  于是,李某认为应根据鉴定结论按45%的比例赔偿。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是否应当因为潘某曾经受伤,而减轻李某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一条款是对过错责任的规定,即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要看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有过错则有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过错是确定行为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核心要素,也是法院审理侵权案件时的主要考量点。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主观上的心态或行为表现,而受害人的体质状况或自身疾病是其身体的客观情况,与其主观心态或行为无关。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无责任,即意味着其没有过错。将受害人的特殊身体状况视为过错,既缺乏法律依据,也缺乏事实支撑。

  就本案而言,潘某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及其损害后果的产生和扩大都不存在过错,即使潘某的左膝因陈旧伤等原因一定程度上促成了损害后果的产生,但个人体质的差异不应成为其承担相应责任的理由。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潘某在左膝前交叉韧带再次断裂的前后合理时期内,曾遭受过除本案交通事故碰撞之外的伤害。因此,李某的侵权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的直接原因,且无法排除其因果关系。基于以上分析,李某理应赔偿潘某所有合理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