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寡老人车祸去世,侄子起诉索赔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能否获支持?
叔叔一生未婚,却在某天不幸因车祸离世,随后,其侄子向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要求,包括死亡赔偿金等费用。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其侄子是否有权主张这些赔偿?
今日案例
2021年11月某日,王某驾驶一辆轻型栏板货车沿着某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某路段时驶入非机动车道,与骑自行车的李某发生追尾相撞,致李某受伤。
李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但遗憾的是,最终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交通警察大队对此事故进行了详细调查,并出具了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然而,这场事故带来的不仅仅是生命的消逝,还有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李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兄长均已去世。面对此种情况,李某的侄子,即其兄长的儿子,以有权代位继承李某遗产为由,将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658924元、丧葬费45330.5元、医疗费4246.94元。
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李某的侄子是否有代位继承权?
关于代位继承,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就本案而言,李某死亡后,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长也已去世,那么李某的侄子作为被继承人的兄长之子有权代位继承。
二、李某侄子的诉求能否得到支持?
然而,尽管李某的侄子有权代位继承李某的遗产,但按照《民法典》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这意味着“遗产”应当是死者生前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财产,包括财产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的规定,死亡赔偿金不是对死者财产损失的赔偿,也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是基于死者的死亡而支付给死者近亲属的赔偿。
死亡赔偿金在内容上是对受害人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其赔偿请求权人应为受害人的近亲属,是受害人近亲属具有人身专属性质的法定赔偿金。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另外,法律规定的近亲属范围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李某的侄子并非李某的近亲属,其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但法院同时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因此,其他人员即李某的侄子不能主张侵权责任,只能就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等合理费用要求赔偿。
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涉案车辆交强险限额内支付原告李某的侄子医疗费4246.94元、丧葬费4533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