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1岁的孩子在骑自行车上学的路上,不幸被一辆轿车撞倒并受伤。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孩子无责,然而,后续的法院裁决却意外地要求孩子也需承担部分损失,这究竟是为什么呢?

  今日案例

  2021年10月的一天,11岁的小明(化名)背着书包,脚踏着一辆小巧的自行车,兴高采烈地出发去学校了。

  然而,就在这条他每天必经的路上,一场意想不到的灾难悄然降临。当小明快到校门口时,被一辆疾驰而来的轿车撞倒,造成小明受伤。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轿车司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明无责。

  小明的伤情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面对这一情况,小明及其家人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全部损失。

  然而,李某认为小明未满12周岁便在道路上骑行自行车,存在过错,因此他要求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是否应当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的责任(全责)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二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由此可见,在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分配上,不能仅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交通事故责任来划分,而应当从损害行为、损害后果、损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程度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并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来认定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小明的骑行行为并不影响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但他的骑行与损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7年修订)》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而小明在事发时未满12周岁却骑自行车上路,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因此,小明自身存在一定的过错。同时,小明的监护人未能及时制止他的这一行为,亦存在过错,故小明及其监护人自身应承担部分责任。

  在此情况下,如果仍然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显然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也有违公平原则。因此,对于小明的损失,应当适当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小明合理损失,而小明及其监护人也需要自身承担部分损失。